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批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1月1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