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实施意见》(京国税发[2002]42号)和《关于加油机税控改造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109号)的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2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