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