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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商务活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
  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法院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商务
  活动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法院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商务活动范围的规定
  为了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特点,现对京市法院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所辖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

  二、本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各审判、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律师事务所从事领导干部辖区内的诉讼代理活动;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事拍卖变卖、评估等有偿中介活动。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从事有关的商品买卖、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等商务活动。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院以及下级法院从事有关的法官制服制作、基建工程承包、办公楼改造以及以盈利为目的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娱乐、汽车修理、印刷出版等活动。

  六、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与本院以及下级法院机关发生经济担保、借贷等关系。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并限期纠正。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应当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本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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