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承办单位是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第三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范围:本市所属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对上述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重点是对每年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组织抽审的国有企业和部分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通报。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或国家机密的消息不属于公告范围。
第四条 企业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经北京市财政局确认后,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在相关报纸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的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没有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企业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四)企业会计核算中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包括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包括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企业的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未相互核对,账实、账证、账账、账表不相符。
(六)企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
(七)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汉,前后各期不一致,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并影响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八)企业发生的或有事项,未在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九)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涉及社会审计机构的内容:
(一)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能体现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二)未能完整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1.未能依法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约定书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审计责任不明确。
2.注册会计师未能合理地按照质量控制程序执行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搞未经过逐级复核。
3.未制定审计计划,或审计计划内容不恰当、规范。
4.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所有应予关注的事项未能实施相应程序并有完整的记录,存在重大错漏。
(三)审计结论不恰当,出具了应保留而未予保留、应否定而未予否定、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与工作底搞及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不充分、严密;审计结论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全面;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恰当。
(四)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应予充分关注的事项,未予以充分关注并未按规定予以揭示。
第七条 发布会计信息质量公告选定的报刊:北京日报、中国财经报、北京财会、北京注册会计师会刊以及有必要刊登的其他报刊。
第八条 会计信息质量公告的格式,由北京市财政局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