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关于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城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2003〕2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委、市经委、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控制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2003〕23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主城区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区环线高速公路以内及北部新区和渝北区两路城区、巴南区鱼洞城区、北碚城区主、次干道上从事道路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扬尘物质的车辆。
二、控制措施
在控制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易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全部采用密闭式运输。需进行密闭改造的车辆必须到具有资质的汽车改装厂改造,更新或改造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必须达到《重庆市加盖密闭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取得《重庆市密闭式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合格证》。
凡未采取密闭方式并获得《重庆市密闭式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合格证》的车辆,市市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对未取得《建筑渣土准运证》且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筑渣土和其他易扬尘物质运输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其行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落实责任
(一)主办单位
市经委牵头组织对易扬尘物质密闭式运输车辆改装厂进行资质审核认证,组织开展标准化的改装设计和示范样车改造,以及《重庆市加盖密闭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起草工作,并组织协调具备机动车改装资质的企业开展对密闭式运输车辆的改造,制定《重庆市密闭式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合格证》的发放办法。
市市政委牵头组织实施对道路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的扬尘污染的管理。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获得《重庆市密闭式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合格证》的车辆发放《建筑渣土准运证》,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对控制范围内产生飞扬、洒漏等尘污染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加强对道路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的执法管理,禁止非标准化密闭式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在控制范围内行驶。负责对改装为密闭式并取得《重庆市密闭式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合格证》的车辆进行检验和办理车辆变更手续。会同市市政委制订控制范围内道路扬尘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协办单位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重庆市加盖密闭车辆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评审、发布与监督执行;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并实施密闭式易扬尘物质运输车辆改装的操作规范和作业规程。
市建委负责组织对建筑工地的易扬尘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建设、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经理遵守易扬尘物质密闭式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的监督考核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严肃处理。会同市市政委制定加强“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等施工工地的管理措施。对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施工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放《建筑渣土准运证》。
各从事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的业主应落实密闭式运输的更新、改造资金,使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的密闭式改造工作按期完成。
(三)督办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主城区易扬尘物质运输车的密闭式运输改造工作。
四、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易扬尘物质运输车密闭式改造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本《实施方案》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