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辽宁、吉林、四川、湖北、江苏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2002年度管理费用向下属公司分摊的申请》(万字[2002]1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10家企业提取4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企业所在地
1
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1170
深圳市罗湖区
2
上海万科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
900
上海市闵行区
3
天津万科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350
天津港保税区
4
沈阳金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0
沈阳市大东区
5
沈阳四季花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0
沈阳市于洪区
6
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260
成都市水碾河路
7
武汉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300
武汉东西湖区
8
南京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360
南京市建邺区
9
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0
长春市自由人路
10
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510
北京市顺义区
合计
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