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9月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部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