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照本《通知》规定数额并依据《关于办理1999年度北京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的通知》(银管发[1999]632号)中明确的经费来源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管理费。
二、2000年度起,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所属信用社收入情况、提取管理费比例、额度、用途等,于当年11月份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