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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20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2000]31号

2000年1月13日

市国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准我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国税征[1999]5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时使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其收费标准为每本(25份,一份六联)18.00元。
  本函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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