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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2、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或移植”。
  删去第二项。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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