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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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