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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0日 财税字[2000]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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