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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政府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施“在地区域统计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38号)精神,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有关改革统计管理制度的工作任务,结合昌平实际,就我区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施“在地区域统计核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北京市一直实施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渠道已不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一部分经济主管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的统计职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大批企业划归地方管理和新财税体制
  的建立,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区、县政府对区域统计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施“在地区域统计核算”已经势在必行。

  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㈠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㈡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区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㈢坚持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企业的原则。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对企业采集统计数据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㈣坚持推进信息化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步伐,以信息化促进统计制度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㈤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的控制力,实现统计工作的快、精、准。

  三、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及统计工作渠道
  ㈠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按照本次改革的规定,昌平辖区内的中央和市属单位,经北京市统计局确认后,将划归我区进行统计管理。专业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服务业及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科技、能源、外商投资及生产经营、生产投资价格等统计业务。
  ㈡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后的统计工作渠道
  1、中央、市属、无主管法人单位,按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划归昌平区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按批准权限进行统计); 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多经营地单位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以北京市统计局反馈的名单为据)。
  2、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
  3、此项改革中具体的统计资料报送渠道和统计调查工作渠道,原则上中央、市属行政机关及限额以上(工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建筑业资质等级四级以上;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统计调查单位, 包括区统计局视相关标准具体界定的统计调查单位,由区统计局直接负责资料采集工作;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经济调查单位,分别划归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以区统计局反馈的名单为据)。
  4、此项改革不涉及区、镇、街道办事处、居(村) 委会所属单位以及改革前已明确统计渠道的统计调查单位,因此,这些单位的统计工作渠道不变。
  5、此项改革中所涉及的企业(单位)清查工作结束后,新成立的单位直接按在地原则和上述统计渠道界定标准进行统计。

  四、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后的职责分工
  ㈠区统计局负责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 向市统计局直报单位除外)的各项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 负责限额以上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区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分析,并上报市统计局和区委、区政府;负责办理辖区内各类单位统计登记、工资联审、上岗培训、统计执法等工作;指导镇、街道办事处、综合单位统计工作。
  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及区属有关综合单位(包括委、办、 局、公司)要根据区统计局的统一要求,  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内容及实施步骤
  ㈠对划归到我区的统计调查单位进行清查核实
  清查、核实统计调查单位是实施“在地统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区统计局、镇(街道)统计科、区属综合单位,要根据相应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渠道划分标准,对市统计局反馈的中央、市属单位名单全部进行核实,重点要对执行国家报表制度的中央、市属单位逐一进行核实。
  按统计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划分到昌平区的中央、市属、无主管统计调查单位,要积极配合区统计局和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科进行的核实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完整、准确。
  ㈡对统计调查单位及相关资料进行交接
  交接工作是顺利实施“在地统计核算”改革的又一重要环节,在对统计调查单位进行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区统计局要完整接收统计调查单位的相关资料(通过北京市统计局):1、全区地域范围内中央、市属单位基本单位名录库;2、分专业年、 定报单位名单;3、各综合单位分专业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名单、联系电话;4、中央、市属单位2000年年报和2001年定期报表资料。
  区统计局根据接收资料,对划转的中央、市属单位进行认真核实,同时按统计渠道的划分标准将相关资料向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科反馈。
  划转到昌平区的中央、市属统计调查单位,要结合单位清查核实和资料交接工作,按要求与区统计局和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科建立工作联系,认领工作头绪。确保统计渠道畅通,统计资料不乱。
  ㈢采取“双轨制”报送统计资料
  为保证数据质量,做到统计工作不断、数据不乱,在实施“在地统计核算” 的过渡时期,昌平区域内的中央、 市属单位将采取“双轨制”方式报送统计资料。即: 向其主管部门和区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区统计局、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科要认真采集中央、市属单位统计资料,并全面负责这些单位的统计管理;同时各中央、市属单位在向市统计局(通过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还要配合区统计局和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科工作,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保证数据质量,实现“在地统计核算”改革平稳过渡。

  六、时间安排
  ㈠2001年2月,区统计局制定“昌平区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并上报区政府审批。
  ㈡2001年3~4月,区统计局接收划转单位名录库及有关资料。
  ㈢2001年5~7月,区统计局对反馈单位名单进行归纳、整理,组织清查核实工作,明确各单位报送渠道和报送内容,建立工作关系。
  ㈣2001年8~12月,从报送7月份定期报表资料起,中央、市属单位在向原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开始向区统计局或当地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科报送统计资料(实施“双轨制”)。
  ㈤从2001年年报起,“双轨制”结束,全面实施“在地统计核算”。原中央直报单位、市属各单位按区统计局确定的上报渠道和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七、社会经济活动成果的核算方式
  实施“在地统计核算”后,相对于全区,其社会经济活动成果是一个完整的“区域”或“在地”概念,而相对于镇、街道办事处,由于企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多元”化,不同性质和规模企业( 单位) 数据资料报送渠道的“多轨” 化, 其社会经济活动成果的“地域核算”和统计资料的相关分组会有一定难度。为此,对于社会经济成果的核算方式,特明确如下原则: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统计核算过程中,应遵循“按渠道汇总、分梯次反映”原则。即: 按照区统计局明确的统计渠道采集并汇总统计资料,通过核算程序、企业(单位)编码等手段,如实反映“所属”经济和部分“在地”经济形成不同梯次的汇总数据。
  (二)区统计局遵循“按区域汇总、分层次反映”原则。即:按照全区地域范围分不同渠道采集并汇总统计资料,通过分组手段按制度规定和本区需求分别核算区域经济和“所属”经济。待此次“在地统计核算”运行成熟后,将中央、市属、区属、园区、无主管企业(单位)等全部统计单位的统计渠道按“镇、街道办事处在地”原则重新确定,逐步向社会经济活动成果全部实现“镇、街道办事处在地核算”过渡。

  八、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改革统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统计管理制度改革是与城市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改革配套的重要工作,是统计调查方式和管理手段( 包括社会经济活动成果的统计核算)的重大变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成功。做到统计队伍稳定、渠道畅通、统计资料完整。
  实施“在地统计核算”以后,统计工作的对象更加复杂,统计部门(特别是镇街统计科)的工作量更加繁重,区人事、财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机构改革中, 要根据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不得弱化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科的综合工作职能,保证其机构稳定并单独设科,要根据任务工作量大小,保证足够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一般设3~5人为宜)。
  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统计局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及我区实际,抓好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分管调查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划转到昌平的中央、市属单位要做好统计资料交接和工作渠道衔接工作,保证统计工作双轨运行阶段报送任务的顺利完成。
  ㈢加强管理,依法行政。按照《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资料,完成应尽义务。不得出现拒报、迟报、瞒报、统计人员“空岗”或“无证上岗”、不按规定建立并使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弱化和统计违法现象。区统计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统,加强管理,配合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对统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和统计执法力度,严格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企业经济统计资料。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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