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4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2]政干字第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ぉ、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ぉ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下同ぉ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