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总局明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自营(委托)出口的列名纺织机械,按17%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999年1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