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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有关税收规定
2000年4月5日,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企(2000)155号文件转发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48号令),并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给有关部门的“工伤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并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专项用于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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