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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交楼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1999年实施商品住宅交楼书制度以来,对商品住宅的交楼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根据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交楼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同时向购房业主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提供商品住宅交楼书(广州市建委监制)、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根据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最低保修期明确如下: 
  1、地基和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5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5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天面饰面开裂:2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2年; 
  6、管道堵塞:2年; 
  7、卫生洁具:1年; 
  8、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三、《广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组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封面; 
  2、交楼书验核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质量保修受理部门; 
  3、住宅基本设置和设计标准(按户型填写,每个户型单独填一张表); 
  4、住宅质量保证书; 
  5、住宅使用说明书。 
  附件:《广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样本)(略)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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