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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和区、县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
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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