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商委、旅游局:
1995年8月,为制止饮食娱乐业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7年4月北京市物价局、市商委、市旅游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发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制止饮食娱乐业欺诈宰客牟利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目前,在饮食娱乐业经营多样化、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鼓励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促进饮食娱乐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废止《规定》,实行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规定》废止后,为保持饮食娱乐业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监督和管理,帮助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认真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完善饮食娱乐行业成本卡制度和结帐单据制度。
市、区物价部门应继续加强对饮食娱乐业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对价格欺诈的,对宰客牟取暴利的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照
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2000年6月1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