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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拆迁私人自住房屋计算安置面积的批复
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宣房(93)042号《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 二十七 条第一款关于拆迁私人自住房屋计算安置面积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居住面积计算;对产权证没有标明居住面积的,按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计算。
  此复。
附件:宣房(93)042《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
  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
  (宣房(93)042)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我们在进行房屋拆迁过程中,遇到私人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承租房屋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此条款中关于私人自住房在实际应用时易产生误会,因目前的私房产权证标明的面积只有建筑面积,并没有自住房屋的居住面积,给拆迁的执行造成困难。所以我们认为可根据一贯作法和《细则》的本条条款的实际内容解释为“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自住的居住面积计算,对产权证未标明的,按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计算”。
  以上意见可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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