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
为了发展本市的税务代理事业,逐步建立健全本市税务代理制度,促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七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本市税务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下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代理人及税务事务所。
1、凡在本市的税务事务所工作,具有税收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税法规定,具有税务代理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经统一考核、批准,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担任税务代理人,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有关考核、批准及税务代理人代理资格认定办法与程序由北京市税务局另定。
2、税务事务所的成立必须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税务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要受县以上同级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关于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与责任
1、税务代理人(在本通知中专指税务事务所派出的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的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代理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权益。
3、税务代理人应当通过其业务活动,宣传国家税收法制,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代理人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与其委托人自己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
5、税务代理人在代办税务事宜过程中,有权要求其委托人提供依法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所需的必要条件。
6、税务代理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要求其纠正。对不纠正的,有权辞去委托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如实反映。
税务代理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违法事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委托人拒绝提供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所需必要条件的,税务代理人有权拒绝代理或辞去委托。
7、税务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8、税务代理人应当定期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法宣传与税务业务培训活动。
三、关于税务代理事项。
1、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下列税务事宜:
(一)申请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请购领发票或申请批准自印发票;
(三)建帐建制、清理财务;
(四)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
(五)缴纳税款手续;
(六)纳税情况自查;
(七)申请减税、免税;
(八)其他经税务机关许可的税务代理事项。
2、税务机关规定或通知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亲自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代理。
四、关于税务代理程序
1、税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必须由税务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不得私自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代理费。
税务事务所给其工作人员分配任务,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特定的要求。
2、除市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选择受委托人。税务事务所也有权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事务所的具有代理资格的工作人员建立税务代理关系,必须通过与税务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由税务事务所依照协议派出有关工作人员代办税务事宜。
委托协议书应载明代理业务内容和有关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应当以其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但是,税务代理人代其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文书,应当在该文书上加盖本人的名章或签名。
5、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时,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
五、关于代理费用
1、税务代理应当实行互利有偿的原则。
2、税务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应当由委托人与税务事务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载明于委托协议中。
3、税务代理费用的收费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制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税务事务所均应按照统一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收费。
六、关于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因其本人原因或接受委托的税务代理人的原因而违反税法,造成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或骗得减税、免税或退税的,均不能免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税收罚款的义务。
2、因税务代理人越权代理及代理行为违法,代理后又未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追认,而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经济上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的规定,要求派出该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
3、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并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依据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由于税务代理而形成的其他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本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国家颁布统一的税务代理管理办法期间试行。
八、关于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中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1、进行税务代理必须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为前提,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办理。
2、关于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市局将随后印发。各税务事务所在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健全制度来规范代理服务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手续,不断提高代理服务的质量。
3、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应注意及时研究总结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问题,并定期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报告工作情况,各区、县分局对本地区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格式
199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