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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3月1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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