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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保障离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有关指示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不提高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基础上,用今明两年时间将企业离休人员全部纳入到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开始,凡以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单位所属企业按照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的规定,全部参加了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三项保险的,经批准后,企业离休人员先行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

  二、纳入统筹的基本离休金包括: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离休金、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含按国发(1982)62号文件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每年按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7.5元的价格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护理费、用车包干费及其它非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项目(由原渠道开支)。

  三、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在对所属企业参加三项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附所属企业参加三项保险的企业名单和关于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申请,报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中央在京企业,凡参加养老、失业两项保险的,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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