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
根据《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单位收取统计登记和证书工本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按每个统计单位60元收取。
二、向城八区个体工商户和远郊区县坐商个体工商户按每个统计单位20元收取,远郊区县摊商个体工商户免收。
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你单位应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的京价(收)字(1996)第06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