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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审批、审核、核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我市文化行政审批、审核、核准项目,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项目是指依据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核准的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文化局负责对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核、核准项目进行监督,政策法规处、市场处负责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向北京市文化局市场处上报本部门全部行政审批、审核、核准项目登记表复印件,登记表应加盖局章。


    第五条 北京市文化局对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核准的案卷和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对审批、审核、核准项目的监督,纳入北京市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考核评比时,抽取不低于30%的上报案卷进行检查。


    第七条 对日常检查和考核评比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北京市文化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参加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的资料:
  (一)报批材料不齐备或手续不完备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审批、审核或核准条件而给予批准的;
  (三)超越职权审批、审核或核准的。


    第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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