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如何扩大防伪税控工作待总局重新布署后再另行通知。
1997年3月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