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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4月17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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