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处):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的公路养路费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与在我驻地或最先入境地中国籍车辆相同的养路费标准征收。同时,取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
十三 条关于征收双倍公路养路费和第
十四 条收取可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