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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街道办:
  根据京政发(1996)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现就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干部,包括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补贴至170元。

  二、提高居委会年办公经费标准,每个居委会每年办公经费由原20

  三、对1997年1月1日以后城近郊区新建的居委会一次性拨付办公经费20000元,用于居委会建设和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新增居委会各区县按季度上报市民政局,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核拨。
  
以上三项经费,由市、区、街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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