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
近年来,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特别是供电状况、电梯质量的改善,以及居住环境的优化和复式楼层的出现,居民居住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此,一些群众对现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调节系数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对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的《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作为计价指导参数,各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单位住宅楼房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调节系数,计算售价。市、区县房地局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时均按本通知规定的调节系数计算售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调整,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公房出售工作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经研究决定,对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进行部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有电梯设备楼房一层的调节系数调整为-3%;二层调整为-2%;三层调整为-1%;四层、五层调整为0;六层及六层以上调整为1%;平顶屋面顶层调整为-3%;有横向主管道设备的楼层调节系数为-2%。
二、无电梯设备楼房一层的调节系数调整为-2%;二层调整为0;三层、四层调整为2%;五层调整为1%;六层调整为-1%;七层调整为-2%;平顶屋面顶层调整为-2%。
三、各项调节系数及装修、设备计价标准均作为指导参数。其中,各产权单位确定的每栋楼房各楼层调节系数算术之和不得低于0。
二OOO年九月十九日
附:调整后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系数及装修、设备计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