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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国税涵[1997]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1997]055号认真学习并执行。

1997年4月2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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