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国税涵[1997]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1997]055号认真学习并执行。
1997年4月2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