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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税局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继续减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为了有利于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市局曾以京税外字(1991)358号规定“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计征的房产税,从1991年1月1 日开始至1993年底止,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房产税,在1994年内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 今后,如有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税局
199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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