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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结合本市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第二条所称“……原已贴花资金”为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新帐簿期初所反映的实收资本公积总额。
1994年3月2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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