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商业委员会、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北京市199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的决定,为鼓励国有企业经营早点,解决人民群众吃“放心早点”的问题,我市决定建立市区(县)两级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建立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
(一)从1997年起,市、区(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在预算安排中建立国有企业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国有企业早点发展工作。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市属国有饮食、粮食局系统的早点发展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安排的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县)级国有企业早点经营。
二、享受此项政策的范围:
本市市属、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各饮食公司及粮食局系统经营早点的企业均可享受此项政策。
三、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来源:
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是在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范围内,按照上一年度交纳营业税的10%以内掌握。
四、使用办法:
(一)市级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共同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对市属国有有关企业早点网点建设、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的小额投资,对全市经营早点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重点嘉奖及与发展早点经营有关的组织工作。
(二)区(县)级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由各区(县)商委、财政局共同研究使用意见,专项用于与早点经营有关的支出。
五、管理办法:
(一)凡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要对早点经营实行经理负责制,早点营业收入要单独记帐,有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审计。
(二)为了随时掌握我市国有企业早点发展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向市财政局商管处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材料一份。
六、有关早点经营管理的配套措施由市商委另行制定。
七、此项政策执行到“九五”期末。
八、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