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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政府明令取消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电子游艺、台球业管理费可否追缴问题的批复
  宣武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可否追缴的请示》(宣价(办)字[2000]104号)收悉。经请示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宣武区文化文物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仍追缴营业性歌厅、舞厅、电子游艺、台球业企业拖欠的管理费的作法不妥。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再继续收费属不合法行为。
  经研究,批复如下:
  1、责令区文化文物局立即停止追缴拖欠管理费的作法,凡1999年11月9日《通知》发布后,追缴的欠费应如数退还企业,逾期未退以违法所得论处。
      2、鉴于此问题的产生,是对《通知》理解上出现的偏差,可免予其他处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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