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声像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全市各单位在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且经过整理归档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等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它的完整与安全是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归档和进怕
第五条 声像档案由各单位的档案部门或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由市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六条 归档进馆声像档案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和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2、反映本市工业、农业、科技、国防等各行各业改革和生产建设主要面貌及重要成果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录音带、录像带;
3、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英雄模范人物在本市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4、各单位重要涉外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
5、市、区(县)广播电视部门及其他单位录制、播放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新闻报道、专题片、文艺片的录音带、录像带;
6、反映本市城市建设、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等方面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
7、反映本市重大历史事件及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方面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
第七条 声像档案技术标准
1、照片按专题、时间、地点、人物分类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编写说明,并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装订成册;
2、录音带、录像带声音图像要清晰,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
3、进馆录音带规格一律为盒式,录像带规格为大V2,新闻记录影片为标准考贝片。
第八条 各单位的声像档案应按以下程序及时归档,并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1、每年一月将本单位上年形成的声像材料进行归档,二月将主题目录或内容项目报送主管机关,三月由各主管机关汇总报市档案馆;
2、市档案馆根据报来的目录和掌握的情况,研究选择后发出接收进馆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将进馆声像档案整理编辑好,于四月移交市档案馆;
3、归档进馆的声像档案,应做好移交工作,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保管声像档案的设施和装具,要做到防火、防盗、防
尘、防虫、防潮、防高温、防日晒。
第十条 保存录音带、录像带的环境超过三十奥斯特磁场时,
应放于专用防磁橱具内。
第十一条 对保存声像档案的条件和环境应经常检查,录音
带、录像带要定期重新缠绕,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第十二条 各单位保存的声像档案要根据载体材料的情况,
制走切实可行的借阅制度、利用范围和要求,并编制必要的检索
工具,积极主动地开展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声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该声像
档案可优先利用,需要复制的免收劳务费。
第十四条 查阅利用声像档案,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章 材料补偿费和奖罚
第十五条 对进馆的声像档案,原则上无偿接收,对企业和
个人酌情给予一定的材料补偿费和劳务补助费。
第十六条 市档案馆对征集和主动向市档案馆捐赠历史声像
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声像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