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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出租汽车调度收费问题的批复
东城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北京站出租汽车调度站收费的请示》(东价管字[2000]第13号)收悉。
经研究,出租汽车调度收费不符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北京站地区管理处收取出租汽车调度费。你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取出租汽车调度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批复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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