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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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