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建委同意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近两年来,在国家、地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城市住宅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住房紧张状况仍然改善不大。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四个积极性,广开门路,努力加快住宅建设。今明两年,城镇和工矿区职工住宅竣工面积,要大体上保持或高于1979年的规模。1985年要求城市平均每人居住面积达到5平方米的目标,一定要力争实现。各地建委和城建、房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好工作,落实资金、材料、征地、拆迁、设计和施工力量,多快好省地完成住宅建设任务。
在住宅建设工作中,要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材料,降低造价,缩短工期。要十分注意配套工程建设,提高住宅的交付使用率。要抓好新建住宅的分配工作,要创造条件,把新建住宅的分配方案,交有关职工群众讨论。要坚决克服走后门、特殊化等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以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大好政治局面。
城市现有公有房屋,是国家的一笔巨大财富。把它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对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有重要作用。各地要一手抓新建,一手抓管理、维修,尽可能延长现有房屋的使用期限,使之得到最充分的利用。房屋维修所需的资金、材料,要认真安排落实。
附: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家建委:
为了检查两年来住宅建设的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按照小平同志1月16日报告、先念同志2月10日报告和中央〔1978〕13号文件、国务院〔1978〕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安排今、明两年的住宅建设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我们于3月2日至11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现根据会议精神,提出今、明两年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两年来住宅建设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自从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及全国住宅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较快。1978年,全国城镇和工矿区的住宅建设,完成投资37亿5400万元,比1977年增长50%,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7.8%;竣工面积3752万平方米,比1977年增长33%。1979年完成投资73亿7900万元,比1978年增长96.6%,占全国基建投资总额的14.8%;竣工面积6256万平方米,比1978年增长66.7%,创造了历史最高纪录。此外,许多城市,结合房屋维修,还改建、扩建、翻建了一批住宅;并在西安、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进行了住宅出售和组织私人建房试点。这些成就表明,调整“骨头”与“肉”的比例关系,在住宅建设方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两年来住宅建设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进展,首先是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的关怀。中央领导同志就加快住宅建设问题作过多次重要指示,并提出了到1985年城市每人平均居住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的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都把加快住宅建设作为调整“骨头”与“肉”比例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了领导,建立了专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其次是,各级计划、基建、财政、物资、供电等部门,给予大力支持;规划、设计、市政工程、施工等单位,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各级房产部门都作了大量工作,使建房进度大大加快。再次是,调动了企业的建房积极性,大力开展集资建房。1979年,一省范围内企业集资在一亿元以上的,有辽宁、黑龙江、江苏、四川、上海等五个省市。其中,辽宁省集资最多,达3亿8千多万元。这两年,实行住宅统一建设的城市越来越多,统建面积已达30%以上。实行统建的,大部分都同时安排了生活配套设施建设。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住宅建设的增长速度仍然赶不上实际需要。由于人口增长、旧房自然淘汰、落实私房政策、因建设需要拆除、在新建住宅中被配套设施占用一部分等原因,1978年,缺房户约达689万户。估计1979年的缺房户数,不会减少很多。(2)住宅建设投资在全国基建投资总额中,没有一个适当的比例。建筑材料缺口大,特别是木材缺得更多。(3)组织企业用自筹资金建设住宅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有些省、市、自治区,自筹资金用于住宅建设的,没有达到国务院〔1978〕22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4)住宅建设竣工率只有51%左右,远未达到1965年竣工率75.4%的最好水平。不少城市,由于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材料没有着落,致使很多住宅竣工以后长期不能交付使用。(5)近几年,住宅建设造价平均每年以10%的幅度上升。现在,每平方米实际建筑造价平均为100元以上,有的高达130元至150元,或者更多。
二、今、明两年住宅建设的任务和措施
全国房产住宅部门,都要进一步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中央〔1978〕13号、国务院〔1978〕222号文件的规定,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求,要使“骨头”和“肉”的关系有进一步的改善,住宅建设的投资比重,要有较多的提高。全国城镇和工矿区职工住宅的竣工面积,今明两年要大体上保持1979年的规模。力争做到新帐不再欠,老帐积极还,以逐步改善城市人民的住房情况。
(一)广开门路,落实计划
今年凡是住宅建设计划还没有定下来的,或者有了计划指标,而资金、材料不落实的,都要下大力气,层层抓落实。随着调整方针的深入贯彻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各地要争取以更多的自筹资金建设住宅,并且要象去年那样,继续把住宅建设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所需材料保证供应。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资金积累增多,企业职工的住房,原则上应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各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房产住宅部门,都要把组织企业集资建设住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要把自建住宅困难较多的中小企业组织起来,进行统一建设,努力扩大统建面,要制订统建的具体办法,手续要简化,分配要兑现,要把国家补助的钢材,主要用于企业集资统建上,管好用好。
要积极组织私人建房。建国以来,江苏省无锡市新建住宅257万平方米,其中私人建造的达117万平方米,占45.5%。1980年安排私人建房2万平方米,1981年计划3万平方米。如果有更多的城市都能够象无锡市那样做,将是对国家建房力量的一个很大的补充。
组织私人建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个人集资统一建房,征地、拆迁和住宅区生活配套设施,由地方统筹安排解决。有条件的小城镇和城市郊区,根据城市规划指定地点,经过审批,由个人自己去建。还可以试行给职工以建房补助或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自建公助”。私人建房所需材料,由地方统筹解决。1980年,各省、市、自治区都应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要积极推动侨汇建房工作。
试行住宅出售。1980年,请各省、市、自治区积极进行试点或扩大试点。出售给个人的,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的,价格上要受优待;分期付款的,利息要低些。新建住宅,也可以出售给自建住宅困难较多的中小企业,但应收回基本建设计划指标和主要材料。所需资金,可用国家补助和地方自筹投资进行安排。
(二)编制和修订城市住宅建设规划
各地凡是没有编制住宅建设规划的,要根据1985年城市每人平均居住面积达到5平方米的要求和国务院〔1978〕222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好1981年至1985年的住宅建设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长期计划。已经作了规划的,根据近两年来的发展情况,可作些必要的补充和修订。对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在国民经济计划中应占多大比例,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长远规划要有分年实施计划,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付诸实施。1981年住宅建设计划,要早着手编制。按照中央〔1978〕13号文件规定,从1981年起,要确定适当的投资比例,列入计划。
(三)要抓住宅建设短线材料的生产和供应
各种自筹资金建设住宅所需材料,由地方统筹安排。要清仓查库,充分利用积压物资,加工改制并推广一些行之有效的其它代用材料。也可用自筹资金建设一些工厂,生产建筑材料,以弥补计划供应的不足。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料作墙体材料。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降低材料消耗。木材要实行综合利用,推广提高木材利用率的经验。
(四)加快建设进度,提高竣工率
要抓住加快进度的几个关键环节,做好工作。
认真做好建设的前期工作。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要有周密的、远近期相结合的布局规划,不要搞见缝插针。成街成片建设的住宅都要有小区规划,把绿化面积和必需的生活、文化设施安排好。小区布局要力求适用、经济、为居民创造方便的生活环境,既能适应目前的要求,又能照顾将来发展的需要。要确定合理的建筑密度,并保留一定的预留地。
抓早抓好征地、拆迁工作。要推广重庆等城市征地、拆迁的好经验,做好说服动员工作,政策兑现,树立信誉,不留后遗症。要十分注意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良田、菜地。
设计要切实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提高设计质量。设计既要标准化,又要多样化,适当讲究艺术性,防止千篇一律,没有特色。要安排好户室比,确定合理的利用系数。考虑住宅结构、用料、层数、层高时,既要技术先进,又要经济合理。继续开展住宅设计方案评选活动,努力提高设计水平。
今后,住宅设计和施工,都要逐步实行合同制,有关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负起经济责任。要大力开展增产节约活动,狠抓节约,杜绝浪费,把消耗降下来。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降低住宅造价的指标。凡是降低造价达到要求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要抓好工程质量,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各地住宅建设公司和各施工企业,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1980年争取把竣工率提高到60%以上。
(五)狠抓配套工程建设,提高交付使用率
组织住宅建设,不能单独追求建筑面积完成的数量,从编制计划的时候开始,就要注意搞好配套工程。对过去已经竣工而不能交付使用的住宅,要进行一次检查,尽快补上配套工程缺口,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内的商业服务行业基层网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和道路、给水、排水、供暖、供电设施的建设,主要应会同有关单位统筹安排解决,必要时也可以从住宅建设投资中列支一部分。住宅小区同街道相衔接的临街商业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小区以外的文教卫生、商业、服务行业和道路、给水、排水、供暖、供电等工程建设,应由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安排。
(六)切实抓好新建住宅的分配工作
要首先解决无房户、拥挤户和居住条件太差的住房问题。在住房分配上,必须坚决反对不正之风,把住房分配方案交给群众讨论。今后,检查房产住宅工作的成绩,要把解决了多少无房户、缺房户的住房问题,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各市房产住宅部门要把住房分配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逐级向上报告。这项工作,请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认真抓起来,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总局报告一次。
(七)大力加强房产管理和维修工作
各地房管部门要一手抓新建,一手抓管理、维修,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统一经营管理面。《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经过会议讨论,总局拟于修改后发到各地试行。各城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现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好,尽量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确保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维修材料、设备要列入国家和地方的物资分配计划,保证供应。要尽量利用旧料、废料和代用材料。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所需的维修资金,房租收入不敷支出者,不足部分,可由城市维护费中补贴。
城市房产住宅建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当前住房严重紧张,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必须加强领导,搞好工作。国务院在〔1979〕70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或负责住宅建设和房屋管理(包括私有房产)工作。省、市、自治区城市建设局和各级城建、房产部门,都要在地方党政领导下,把这方面工作担当起来,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机构,在建委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千方百计,广开门路,多筹资金和材料,努力使今明两年竣工的住宅面积保持1979年的规模,并力争超过。
198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