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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京部队的拥政爱民工作,巩固和发展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军政军民关系,遵照军委江泽民主席关于增强'首都意识'的要求,依据军委、总部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双拥工作的实际,现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加强新形势下的军政军民团结,是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也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履行好我军职能的需要。驻京部队要把双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广大官兵要自觉增强首都意识,积极参与,努力创造首都双拥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首都北京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各军兵种首脑机关所在地,是对内对外的窗口。驻京部队的拥政爱民工作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为全军部队做表率、当样板。


    第四条   拥政爱民工作要围绕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和部队的中心任务来展开, 树立全局意识,努力为首都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驻京解放军、武警部队。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的牵头协调,由北京卫戍区负责,具体工作由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办公室承办。


    第七条   驻各区(县)部队拥政爱民的牵头协调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武部或驻区(县)部队轮流负责。


    第八条   牵头协调的主要任务:
  (一)协调驻军同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深感情、密切关系;
  (二)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驻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协调组织驻军参加社会义务劳动;
  (四)协调组织驻军支援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六)协调组织驻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七)协调解决军地军民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纠纷问题;
  (八)协调军地安排年度双拥工作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等活动;
  (九)协调地方党委适时召开议军会,解决驻军实际问题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等问题。


    第九条   驻各区(县)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在上级党委、机关和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县)人武部或牵头协调部队协调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独立团以上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参加驻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出席军地双拥联席会议,分散执勤部队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作为双拥工作联络员。


    第十一条   协调工作制度
  (一)制定计划制度。年初,要制定出本区(县)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规划。通过工作会议或协调会议,调整理顺工作关系,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军事生活制度。每年协调安排市及区(县)领导到驻地部队或民兵训练基地过一次'军事日',体验军事生活,学习军事知识,参加军事训练。
  (三)汇报交流制度。年初上报工作计划,半年、年终向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总结。重要会议活动,随时上报。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办公室将以情况简报形式进行交流。
  (四)表彰奖励制度。发现培养典型,总结交流经验,与市及区(县)有关部门一起,表彰奖励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牵头协调经费由本区(县)双拥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分别设在卫戍区政治部和区(县)人武部,具体负责全市及各区(县)国防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驻京部队要依据《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及《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发挥部队优势,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四章 军民共建

    第十五条   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要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提高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根本任务。以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目标。


    第十六条   按照党中央和军委有关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军民共建为基本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在抓好自身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十七条   活动内容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经验。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着重抓好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四有'新人,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酒绿灯红'的影响,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注意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四)深入开展军民同学雷锋、学英模、共树新风活动,争当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礼貌待人、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见义勇为、爱护群众的典范。
  (五)开展创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活动,模范遵守北京市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创建文明地区、文明村镇(乡)、文明单位中起表率作用,树立驻京部队良好形象。
  (六)重办实事,大力支持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为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七)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办好'少年军校',为培养跨世纪人才做贡献。


    第十八条   军民共建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地方领导为主,部队积极主动参与;
  (二)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共建自建互相促进;
  (三)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四)以就近就地为主,有利于军地建设。


    第十九条   工作标准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共建活动做到人员、内容、时间落实。
  (二)军地关系密切,共建效果明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三)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纳入党政议事日程。
  (四)坚持正确共建方向,防止重利轻义等不良倾向。善于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推广典型,不断提高军民共建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条   首都军(警)民共建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负责首都军民共建活动日常工作,制定规划,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搞好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军民共建关系应经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报区(县)共建办备案。共建关系确定后,要签定共建协议书,制定共建活动规划,建立会议、检查、 总结、表彰制度和共建工作档案。

 

第五章 支援地方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三总部关于支援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关规定,发挥驻京部队优势,积极支援首都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每年集中使用驻京部队1/3的义务劳动日,由卫戍区统一协调,支援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参加首都绿化美化义务劳动。


    第二十四条   驻各区(县)部队由人武部(或牵头协调单位)负责协调,参加驻地义务劳动。


    第二十五条   开展'科技助民'工程。发挥驻京部队人才、技术的优势,围绕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着眼长远,发挥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助民活动,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此项工作由国防科工委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

 

第六章 扶贫帮困

    第二十六条   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要把扶贫帮困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据总政治部《关于部队参加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山区的通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驻京部队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央、总部关于'统一领导,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要求,参加所在街乡镇组织的为贫困地区及灾区募集衣被活动。


    第二十八条   深入开展'温暖工程'活动。把孤老烈军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作为扶助重点。人武部要做好'温暖工程'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支援教育事业的发展,每年为首都边远山区教育基础薄弱学校办几件实事,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为贫困山区发展经济培养人才。

 

第七章 抢险救灾

    第三十条   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活财产安全,是我军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队应按上级要求,做好应急方案和人员、器材、车辆、物资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现洪涝、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要按照上级机关和地方的统一协调部署和指挥,圆满完成抢险救灾任务。遇有 紧急情况应边行动、边请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三十二条   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开展社会专治活动,惩治、打击不法分子,保持首都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八章 群众纪律

    第三十三条   依据总政编印下发的《拥政爱民教材》(试用本),深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等教育,打牢拥政爱民的思想基础。组织官兵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律意识 。


    第三十四条   既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又要坚持高姿态、严要求,妥善处理军民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要从全局上认识和处理问题,不在具体枝节上斤斤计较;要严于律已,多从自身找责任;要主动协商,严格按政策办事。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从严治军,严格管理部队。按照条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官兵言行。加强对小散远单位和零星外出人员、生产经营人员的管理教育,出现军民纠纷问题应迅速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群众纪律的检查。定期派出群众纪律检查组,走访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听取反映,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九章 表彰 奖励

    第三十七条   注意发现、培养拥政爱民先进典型,依据军队《纪律条令》,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开展'争当首都见义勇为好卫士'活动。激励官兵增强保卫首都、爱护首都的责任感,树立驻京部队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对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将授予'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章'。


    第四十条   加强拥政爱民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简报等形式,大力宣传驻京部队拥政爱民工作的先进事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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