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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户外广告进行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今年第三季度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均属此次清理登记的范围。
  上述所称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具备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自我宣传为目的,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只限宣传企业形象、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不得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
  公益性户外广告,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受上述单位委托的具备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者,以公益宣传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清理登记的目的
  通过这次清理登记工作,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广告法》,规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提高广告发布水平,健全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清理登记的步骤
  (一)学习自查阶段(7月10日--7月20日)
  通过召开全市户外广告清理登记工作动员大会以及各区县工商局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认真学习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要进行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随《广告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工商局(分局)。自查内容如下:
  1.广告经营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2.广告审查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情况;
  3.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守法情况:
  ①户外广告媒体是否都经过了有关部门批准;
  ②户外广告内容是否都经过了工商部门备案;
  ③是否出现过违法问题以及被处理情况。
  4.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维护以及新技术开发能力;
  5.户外广告的经营状况:
  ①本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数量以及主要区域;
  ②1995年度户外广告经营额。
  (二)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阶段(7月20日--8月10日)
  凡开展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之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包括:
  1.有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
  2.有完备的内部广告管理制度(包括承接登记、初审复审、媒体维护、档案管理、财务制度等);
  3.经过资格培训的广告从业人员;
  4.有设计制作、媒体维护以及新技术开发能力的人员、技术及设备;
  5.发布外商来华广告的,要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已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7月20日之前到所在地区县工商局或市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后,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清理登记工作结束后,凡没有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三)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阶段(8月10日--8月25日)
  凡在我市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工商发(1996)99号)要求,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齐备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检查清理阶段(8月26日--9月10日)
  各区县工商局及市局直属分局要对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宣传中的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引起高度重视,在宣扬享乐主义、封建帝王以及崇洋媚外的,或者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名称、字号的,应当予以制止。
  (五)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建立健全内部广告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广告发布者义务,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申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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