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税务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由税务所的外勤专管人员承担的管辖范围内的日常检查。
(二)由专业税务稽查组织的检查人员承担的以大案、要案、举报案件查处办案为主的专业检查。
(三)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完成的以税种、行业、地区等为主的专项检查。
(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动各方面力量完成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第四十四条 :根据《征管法》、《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薄管理和发票管理等项规定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实际情况安排税务检查的对象。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施行税务检查立案制度,在税务检查中,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建立“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征管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办理税务事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立以“税务公报”为主的法规送达制度。
第五十条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地方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需进行赔偿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纳税服务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纳税服务项目,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服务规范。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服务的内容包括: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办税培训、税法咨询、办税人员管理、票表供应等。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发票和税务登记等项目外,其他纳税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无偿服务。
第九章 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征管法》和《细则》,规范征管工作程序,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建立覆盖本市地方税收各个方面工作的计算机集成网络系统,各项管理数据的使用按照“数据分类”“分层加工”“资料共享”的原则,统一各项数据的口径。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征管法》和《细则》的规定,制定计算机开发与应用的管理制度,负责开发和制定适合本市地方税收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程序。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使用计算机系统,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统一部署,统一执行。
第十章 纳税资料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种纳税资料。
第五十八条 :依照《征管法》、《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税务文书的种类和式样。
第五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法律文书和具备法律效力的纳税资料,采取集中序时统一管理;对其他纳税资料以计算机存储存档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税务代理 第六十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员和业务,行使行政管理权。税务代理机构的建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除有权接受上述纳税服务外,还可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除承担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外,不兴办隶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规定,分别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