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积极推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现将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查工作,具备设立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由该公司的发起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体改委。
四、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