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6]24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1996年7月8日
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