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1996]216号文)一并执行。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除按转发的国税发[1996]87号文的规定就地入库外,其他均按财税字[1996]14号文件要求办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6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6]8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3月14日 [1996]后财字第102号)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