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1996]216号文)一并执行。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除按转发的国税发[1996]87号文的规定就地入库外,其他均按财税字[1996]14号文件要求办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6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6]8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3月14日 [1996]后财字第102号)附件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