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16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根据“批复”意见,对纳税人按规定在进口环节享受的减、免税税款,以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其他直接减、免税税款,均不得抵扣销项税额。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海国税一[1996]009号)不再另行批复。
1996年7月2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