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及制度严格执行。对对方国家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执行协定的有关规定,必须认定对方国家居民身份。对非居民以及不能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各局对对方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必须要求其出具居民证明,或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由对方国家税务当局签章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
三、《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根据需要涉外税政处领取。
1995年6月26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