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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保证基层税务所在我市地税系统新的征管模式形成以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做好案头稽核和日常检查工作,强化稽查机构查办大案、要案的职能,结合我市地税系统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涉税违法案件的管辖:
  (一)税务所在各种形式的检查工作中,凡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将案件移交检查科,检查科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稽查所查处。
  (二)税务稽查所在实施案件稽查过程中,凡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由上级稽查机构负责查处的,或者其它案情复杂,需要由市局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将案件移交检查科,由检查科移交市局指定管辖 。
  (三)税务所、稽查所在案件稽查过程中,凡违法事实已基本查清,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数额以后,应按照上述所确定的标准,办理案件的移交手续。
  (四)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重大、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案件,由市局指定管辖单位,原管辖单位向被指定管辖单位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五)税务所、稽查所、检查科办理案件移送管辖时,应填写涉税违法案件管辖移交单,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
  (六)案件移交后,移送单位应配合拥有管辖权的稽查机构开展工作。

  二、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区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案件管辖和移交的程序办法;凡需向市局移交的案件,应由检查科在接到案件后7日内向市局移交。

  三、各单位在开展涉税违法案件管辖和移交工作中,检查科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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