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文件第一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界定问题,可依据编制委员会批准该事业单位成立的批文或是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该单位为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的证据材料确认。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65号)(略)